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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平律师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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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的民事赔偿主体
更新时间:2015-06-17

雇主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娄烦县郭家庄的游女士,平时在家种地,有一天同村的郭某联系她第二天去给邻村的郝某和郭二去种树。第二天早晨6点,游女士就坐的本村马某的三轮车同包括郭某在内十几个同村人去给郝某、郭二种树,下工后郭某给了游女士100元工钱,开车的马某除收到工钱外另收到100元的车钱。第三天游女士等10几个人又坐的马某的车去工地给郝某、郭二干活,到工地后由于郝某、郭二又雇佣了其他村的人,就不想让他们干了,后经协商就留下了游女士几位女同志和郭某干活,在郝某给了马某100元车钱后,马某就将其他人拉回了家。在当天干完活,在郭二的安排下游女士、郭某等坐上了在工地一起干活的赵某的车辆回家,结果在一转弯处由于赵某处置不当车辆侧翻,造成游女士死亡和郭某重伤(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郭某和郭二是亲戚,郭某是在替郭二叫人干活,工钱也是由郭二承担,郭某从中并未获利。

司机赵某被刑事拘留,后由于无能力赔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问题:本案中游女士的家人能向谁索赔,赵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本案不仅是简单的交通事故,从更好的维护游女士家人的利益出发,本律师选择了从雇佣关系出发将雇主郭二、郝某及赵某一并起诉,要求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司机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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