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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诉被告林◑◑、丁◑◑、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高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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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美民一初字第123◑号

原告姚◑◑,男。

委托代理人某某,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女。

被告丁◑◑,男。

被告吴◑◑,女。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鼎,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诉被告林◑◑、丁◑◑、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委托代理人黄文江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08年9月5日,原告姚◑◑和丁XX签订了购销果盘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共向丁XX交付价值共58万元的塑料果盘。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给丁XX105000个塑料果盘,丁XX向原告支付了204500元,剩余的10万元当时没有支付给原告,并对原告说别人欠他几十万元,过一个月左右还给他之后就支付给原告,原告当时就相信他了。2009年10月18日原告又向丁XX所要10万元货款,丁XX说别人还没有还钱给它,并向原告书写了一张欠10万元欠条,同时对原告说其每月还1万元,合同约定的另外9.5万个塑料果盘,你也抓紧给我生产出来,到时候我一起每月支付给你,当时原告又轻信了丁XX的谎言,把剩余的10万个塑料果盘也全部生产出来了,并要求丁XX按当时所说的按每月一并支付给原告货款,但丁XX却告诉原告现在没钱等过段时间有钱后再支付给原告。之后原告又多次找丁XX讨要货款,但丁XX置之不理,并不接听原告电话。在原告准备起诉丁XX时发现丁XX已去世,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特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交付其使用的塑料果盘欠款10万元人民币。2、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已生产出的9.5万个塑料果盘的各项损失计12万元整。4、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被告林◑◑、丁◑◑、吴◑◑共同辩称,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购销合同书》及《欠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丁XX已去世,答辩人无法核实《购销合同书》及《欠条》上丁XX的签名是否是丁XX本人所签,同时,丁XX生前从来没有向答辩人说起过《购销合同书》及《欠条》的有关事宜,因此,答辩人对《购销合同书》及《欠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既然被答辩人所提交的《购销合同书》及《欠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答辩人对《购销合同书》及《欠条》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那么,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欠款1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没有合同事实依据;(2)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生产出9.5万个塑料果盘及造成12万元损失这一事实,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就算是被答辩人已生产出9.5万个塑料果盘,这也和丁XX无关,和答辩人更是无关,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赔……(本文书还有3481字未显示)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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