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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许◑◑、钟◑、吴◑◑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高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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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男,1977年10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死者钟某兰丈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男,2005年1月◑◑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系死者钟某兰儿子。

法定代理人许◑◑(基本情况见上),系上诉人许◑◑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男,1952年8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钟某兰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女,1954年8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钟某兰母亲。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某某,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63年8月◑◑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司机,住海南省国营新伟农场9队。

委托代理人高鼎,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耀兴运输◑◑◑◑◑司琼中分公司(以下简称耀兴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1961年1月◑◑日出生,汉族,耀兴运输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琼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1970年3月◑◑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法律部职员。

上诉人许◑◑、许◑◑、钟◑、吴◑◑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琼中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27日11时许,被告朱◑◑驾驶琼D30741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客,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新伟农场沿国道224线往营根镇方向行驶。11时15分,该车途经琼中县224线147KM+850M路段右转弯过弯道时,一辆红色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死者钟某兰在后同向行驶,该二轮摩托车在右转弯过弯道后从右侧超越琼D30741号车时翻车,乘车人也即死者钟某兰则倒在琼D30741号车右后轮前,从而导致被告朱◑◑刹车不及,致使琼D30741号车右后轮从死者钟某兰身上碾压过去,造成钟某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红色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驾驶肇事的二轮摩托车逃逸,至今无法查明其身份。2010年11月4日,经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处理后作出琼中公交认字[2010]第000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事故中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从右侧超车并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朱◑◑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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