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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和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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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遗嘱处分老妈财产 依法认定为无效
更新时间:2014-08-13
【案情】李某(男)和张某(女)老两口生有一儿一女,即小李和小张。李某和张某婚后拥有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1998年,张某因病去世。20011月,李某立下遗嘱,载明:我夫妻二人拥有一套房屋,在我死后,归儿子小李所有。以此证。”2003年,李某亦因病去世。小李和小张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及遗嘱没有涉及的李某个人存款5万元依法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遗嘱中处分了张某对房屋的份额,违反了法律规定,该部分遗嘱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涉案房屋为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先于李某去世,故张某在房屋中拥有的1/2份额应予法定继承,由李某、小李和小张各继承1/6。李某在房屋中所占2/3的份额应由小李继承。对于遗嘱中未涉及的李某个人存款5万元,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遂判决小李继承房屋份额的5/6,小张继承房屋份额的1/6,李某个人存款5万元由小李继承2.5万元,由小张继承2.5万元。
【律师评析】现实生活中,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配偶或家庭成员财产的情形较为常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对于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同样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李某在遗嘱中处分了张某对房屋的份额,该部分遗嘱应为无效,所涉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李某个人存款5万元,虽然遗嘱并未涉及,但为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范畴,应依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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