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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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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传淫牟利案“炮兵俱乐部”辩护小记
更新时间:2014-08-13
全国首例传淫牟利案“炮兵俱乐部”辩护小记

2006-04-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告人杜因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同案被告人刘、马、杨、谢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件梗概:杜自大学毕业后,为牟取经济利益于2005年8月筹建个人色情网站。为了避开警方的监控,他向境外印度服务器运营商购买了“炮兵俱乐部”网络域名,并通过该运营商租用了在美国的服务器空间,利用网络下载的程序自行制作了网站论坛系统,并在该论坛上建立“炮兵指挥部”、“男兵营”、“女兵营”、“影视区”、等12个版块,50个版面,供网民上传、浏览、下载淫秽视频、图片、文章,并对会员收费。被告人杜军使用管理员账号ID(网名)ADMIN(总参谋长)及注册ID(网名)paobing和cup等身份管理网站论坛,并招募被告人刘、马、杨、谢为版主。他们分别对“炮兵俱乐部”各个版面进行相应的管理、维护与宣传,并建立了网络聊天的QQ群组,用以联络、协调网站的管理活动。截至案发时,该网站论坛共有注册会员48555人,正式会员44人,网站论坛传播淫秽图片9976幅,淫秽文章82篇。其间,经被告人杜策划、授意,在被告人刘、马参与下,组织了1次面向收费会员的网络视频色情表演。被告人杜军在网站运营过程中,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近1000元。
办案历程与思索:2005年11月王义和接受杨家人委托前往哈尔滨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告人杨辩护,首先困惑的是哈尔滨中院的管辖问题,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普通刑事案件依法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但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具有虚拟化特点,其刑事管辖权的确定不应当简单的以被告人居住地界定,应当按照互联网的终端特性,以最终发现犯罪的江苏作为犯罪结果地确定管辖;
其二对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处罚剖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则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可受到最高自由刑为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对淫秽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之严厉,可见一斑。大多数国家在刑法典中规定对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处以短期自由刑,且多在三年以下,罚金数额亦不高。俄罗斯联邦刑法对非法传播淫秽材料或物品的行为"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500倍至800倍或被判刑人5个月至8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二年以下的剥夺自由";韩国刑法对散布淫画等的行为"处一年以下劳役或者四十万元以下罚金";日本对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处二年以下惩役或者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科料;而意大利刑法对此的处罚是3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和20万里拉以上罚金。那么,同是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何以我国刑法对其处罚程度比其他各国要严厉这么多呢?借鉴外国立法例,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对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无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都不应予以重刑处置。特别是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应是比较合理的。辩护人上述观点以及对犯罪次数的确证怀疑,最终判处八个月的较轻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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