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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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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4-07-24

原告:郯城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地:郯城县某乡某村

被告:梁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某街XXX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XXXXXXXXXX

被告:刘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某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XXXXXXXXXX

被告:李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某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的《房屋建设施工协议》;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返还工程款1.2万元;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四、本案一切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45月份原告与被告梁某某、李某某口头约定由被告梁某某、李某某为原告设计施工建设房屋,原告将工程以包料不包工的方式承包给被告梁某某和李某某,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有安全管理义务,否则,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梁某某、李某某和原告订立合同后又将工程部分私自转包给刘某某。2014712日下午19点,因三被告没有按设计施工,没有确保安全义务,导致三被告为原告建造的房屋被风刮倒,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三被告拒不赔偿。

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郯城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

0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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