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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
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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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5-09-2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咸某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我作为咸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及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出席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恳请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指控被告人咸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咸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我们来还原一下整个案件事实和经过:被告人咸某和受害人刘某、陈某是东西邻居,因受害人刘某家翻盖房屋,将自己门口垫的太高,致使被告人家通行不便。事发前也就是2011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的父亲找到村书记帮忙调解,受害人承诺给被告人家通行给予便利。但受害人并没有履行承诺,反而又拉了一车沙堵住道路,受害人还威胁被告人的父亲,被告人的父亲打电话告知了被告人此事,被告人咸某和父亲的通话被一起上网的朋友刘小东听见,刘小东主动提出找人吓唬吓唬受害人。于是他们开车回家,被告人回家后发现,受害人不仅没有给他们通行便利,反而又拉了一车沙堵在路上。被告人便和刘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后来矛盾愈演愈烈,发展成打斗,被告人的朋友刘小东等人参与到打斗中,最终造成了刘某轻伤二级,陈某轻微伤的损害后果。

一、从事件起因上看,受害人刘某具有明显过错,对事的起因以及由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伤害案件起着直接作用。

本案证据特别是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刘元某的证言可以证明:案发上午双方就通行问题基本达成调解意见,但是下午刘某借故不仅不给被告人家留出道路通行,反而又拉了一车沙堵住被告人通行的道路这就加深了双方矛盾。 另外,被告人的最初目的是吓唬吓唬刘某,而吓唬刘某的目的是让刘某给予通行便利,没想到刘某事发当天喝了酒,不仅没被吓唬住,刘某反而推脱没时间给被告人通行便利,这极大的激怒了被告人,才酿成打斗局面。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里之间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邻里关系。本案的发生是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导致的,本案中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意的提起上看,是刘小东提出要帮被告人找人吓唬受害人刘某,被告人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且被告人到达案发现场时也没有一开始就对受害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而是和受害人进行理论,在受害人借口忙没有时间给被告人处理通行问题后,受害人的言行激怒了被告人,被告人才和受害人开始厮打,然后刘小东等人参与进来。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是一时激愤,属激情犯罪,与蓄谋已久的故意伤害有很大区别,应当区别对待,从犯意提起上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应当从轻处罚。

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或者说是非常确凿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伤是被告人造成的。因为被告人开始没有对受害人伤害的故意,是随着事态的发展,被告人才逐渐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案发前被告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没有清醒准确的认识,且后来由于刘小东等人的参与,打斗场面混乱,刘小东等人也对受害人实施了拳打脚踢等殴打行为,就很难确定受害人的伤一定是被告人咸某造成的,那么在案件存疑的情况下,也应作出对被告人咸某有利的判决,即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到案后能够积极主动认错认罪,并且2014年12月26日13时0分被告人在沙墩派出所书面传唤被告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传唤过程配合工作,被告人没有逃跑或抗拒抓获等行为,到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五、受害人陈某的陈述可以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家主动找村主任刘某华到医院看望受害人,并且主动和解,并托刘某刚送了5000元,后来被告人家也积极找人从中调解,但是因受害人索要赔偿数额20万元,致使没有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20万元这个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远远超出了法定赔偿数额,同时也超出了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范围。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在法律支持范围内的损失最多不超过3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向公安及检察机关表示愿意向对方赔偿损失,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的行为,虽均被受害人拒绝但是可以看出被告人能够深刻认识到错误,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

虽然被告没有完全赔偿原告人的全部损失,但是我们应看到双方没有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因是因为原告人漫天要价,要求无理赔偿,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原因在原告人而不在于被告人。

六、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积极认罪悔罪。本案咸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动机并不恶劣。其目的是吓唬刘某,达到对方给予通行便利的目的,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

七、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的抓获可以证实2014年12月26日13时0分被告人在沙墩派出所书面传唤被告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传唤过程配合工作,被告人没有逃跑或抗拒抓获等行为,并且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后能够积极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伤害案件发生于邻里之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本案由于民事纠纷处理不善,导致矛盾激化,以至酿成了刑事伤害案件。这种刑事伤害案件与社会上打架、斗殴伤害等案件,在性质上有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刑事纠纷案件有一个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纪要指出,由于邻里纠纷矛盾所酿成的伤害案件与社会上一般伤害案件相区别,处理上要从轻处理,以稳定社会环境,缓和矛盾。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依靠当地党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法律规定有管制刑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刑。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所以根据座谈会纪要精神,建议对本案被告人宜从轻从宽处理。

本案的发生又使我想到一首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也希望受害人能够本着理解和包容的心态谅解被告人咸某一时冲动犯下的错。

、本案被告人积极认罪,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法庭上被告人能积极认罪,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本案,依据高法、高检、司法部关于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合情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人庭前已被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并羁押了5个多月,实际上业已受到限制人身的处罚,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请求法院合议时考虑以上因素,对被告人咸某判处缓刑或者六个月以下有期刑、管制或者拘役,以给被告人咸某一个自新做人的机会,也便于受害人与被告人两家消除积怨,和睦相处,缓和邻里矛盾。

辩护人:李全利

201564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主张缺少客观证据证实,请法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失不予支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人主张赔偿医疗费应当提供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及医疗费单据,原告人仅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不能证明原告人的伤情,也不能证明原告人的医疗费用支出是治疗被告人致原告人伤害所花费的费用。

2、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其未提供病历,不能证明原告人的住院天数,也没有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原告的伤有误工等其他损失。

3、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即使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酌情认定,但是因原告人未提供住院病历因此对于原告人的住院天数也是无法确定,因此对原告人主张的交通费也缺少客观证据予以证实。

4、被告人已经赔偿了原告人的医疗费5000元,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原告人的损失。

综上,原告的民事赔偿缺少证据支持,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对其给原告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一直在积极赔偿原告人的合理损失,因为原告人违背事实和法律向被告人提出无理赔偿,要求被告人赔偿20万元,致使双方没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没有积极赔偿原告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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