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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龙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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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的期限及界定
更新时间:2014-07-23

苏州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3份模具的定做加工合同,苏州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被上海某公司加工一批模具,价值80万元。合同的签订日期分别为2011年5月,2011年11月,2012年4月。合同签订后,苏州某公司按时分批交付了模具,上海某公司也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是到2013年7月,上海某公司却不再支付剩余14万元的款项,理由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苏州某公司找到我所,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我在阅读了相应材料后,了解到如下事实:1、双方签订了定做加工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标的、价格、数量等,尤其是关于质量异议期和保修期条款;2、苏州某公司把相应的模具交付给了上海某公司,并有相应的送货单;3、上海某公司的付款情况;4、苏州某公司开具的发票情况;5、上海某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却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材料,我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我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作为被告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理应履行付款义务。虽然被告提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是因为交付的货物的时间都已经有1年以上,现在提出质量问题并拒绝付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据此,我认为对方在协商阶段不付款的情况下,应马上诉讼解决。据此我代表苏州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阶段被告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问题,所以拒绝付款的答辩意见及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据为:1、产品照片,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2、该产品使用厂商的退货说明,证明我们交付的货物是质量不合格被第三方的买家退货;3、被告出具质量检验书,证明该产品质量不合格。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我提出的相应的质证意见主要有两条,第一、被告使用产品已超过1年,有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对产品造成了损毁;第二、提异议期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第二、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最终被告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没有被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14万元。。。。

律师总结:实践中,常常遇到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常常让卖方无可奈何,尤其是在产品有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情况下,常常是觉得理亏,从而放弃自己的主张。这对于卖方而言,是不公平的。作为卖方是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品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要求。但是符合了法定或者约定的质量要求情况下,买方无理由的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是不能接受的,作为卖家应首先要求其提供产品质量问题的依据,确认确实是否有问题,如果确认有问题,卖方应及时的维修或者退换,如果确认没问题,或者有一些小问题,买方又不愿意维修的,卖方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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