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0日,我方委托人接到华东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华东某有限公司为某知名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人,我委托人销售的产品因涉及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和合理支出65万元。对方提供的证据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权许可使用备案登记、委托人淘宝销售的公证书、律师聘用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相关的证据对客户很不利,尤其是根据公证书显示我方的销售数量计算所得我方利润为400万元。
办案思路
我方律师接到委托后仔细和客户沟通了案情,了解到客户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从德国购买的,并保留有相关的报关单、快递单、电子汇款单等证据。在仔细分析了客户的证据后,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我方认为,虽然客户销售的产品系从国外购买的,但是因为其保留的证据具有瑕疵,因此在法律上的作用可能不大。所以我方律师做出从减少损失方面的答辩意见。经过激烈的庭审,对对方的证据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最终迫使对方作出重大让步。双方调解达成我方赔偿对方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律师建议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经常会遇到权利人状告销售商的情况。虽然其有时候销售的产品并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但是因为其未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相关手续,如商标、专利许可合同,正规的买卖合同和发票等,造成的情况使得销售商在面临被诉时无法举证证明自己销售的产品是有合法来源的,而面临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