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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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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欠的利息又计算利息属于复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对此复利不予保护。
更新时间:2014-07-10


案情介绍:

连某于20062007年先后向殷某借款15万元,约定按每月每元2分计算利息。20088月,连某偿还了借款本金15万元,但未支付利息,为此殷某要求连某将所欠的利息又向其出具借条两张,分别载明:“今借到殷某3万元,按月息每元每月1分计算。”“今借到殷某6万元,按月息每元每月1分计算。”后殷某起诉连某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15.85万元。为此,连某委托本律师参与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原告殷某诉求的借款,实际上是被告连某所欠的利息款,并非借款,2008年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后,原告故意将所欠的利息9万元又算作借款,继续计算利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律师观点:

被告连某已偿还了借款本金,对于因该本金约定的利息而出具的借条,原告殷某不应再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民法通则意见》第 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殷某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复利法院不应保护。

审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达成调解,被告仅需支付2008年所欠利息9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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