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2010年5月,于xx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撞上停放于公路北侧的张xx驾驶的三轮车尾部,致车辆损坏、于xx经抢救无效死亡,梁x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x指使刘xx驾驶农用三轮车逃逸。刘xx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张x的三轮车逃逸。张x随后逃离现场。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刘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xx、梁xx责任。
本律师接受刘xx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积极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刘xx不构成交通事故罪。于是本律师积极和检察院公诉人员认真探讨此案,逐步达成共识,认为刘xx仅构成窝藏罪。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xx涉嫌包庇罪向东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本律师认为刘xx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驳回对刘xx的民事赔偿诉讼。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xx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二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