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xx市人民检察法院:
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接受郭xx的委托,指派(孝义)王银光、杨强律师依法担任了其亲属周xx贩毒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2014年6月6日,本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周xx。在会见时周xx讲,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一问一答;第二次讯问时,没有一问一答,而是办案人员仅让周xx在事先打印好的笔录上签字;第三次讯问时,没有一问一答,而是办案人员在以往材料的基础上修改签字。周xx提出补充内容,公安办案人员也不给补充。在公安人员第一次、第三次讯问时,周xx两次均告诉办案人员,他能找到“阿龙“,“ 阿龙 ”能证明他无罪,当时办案人员对 周xx说:“阿龙已抓住了”(实际阿龙没有抓住),存在明显的制造供述、引诱取证。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办案存在违法取证问题,第一次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第二次、第三次的讯问笔录不具有真实可靠性,完全违背了事实和被告人的真实意愿。
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等的规定,依法提出申请,请求排除上述非法证据。
此致
申请人:被告周xx的辩护人
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
王银光、杨强 律师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