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因煤矿工人名字问题,四级伤残的工人工伤待遇突然拒付,生活来源中断。律师三年的不放弃,最终给补救回。要感谢仲裁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努力。因涉及隐私,文书内容大部分删减)
山东省xxx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鲁xx行初xx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中心待遇发放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属原告刘某某所有;
二、被告山东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发放自2017年1月起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山东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