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量刑建议十三年、十一年
一审宣判“判三缓四”、“判二缓三”
----彰显出律师辩护的力量
公诉机关河南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银光,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书祯,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某某,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晋琴,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实际控制的企业与被害人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刘某某委派翟某某具体办理。被告人公司支付了被害人企业5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期因多种原因,无法合作,承兑到期后,银行拒付被害人公司500万元。被害人公司向翟某某、刘某某及其公司索要500万元遭到拒绝......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刘某某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被告人翟某某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辩护人的意见是:
1、被告人支付被害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真实,不存在虚构事
实和隐瞒真相行为。
2、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但“拒付原因”、“拒付
时间”、“拒付证明”均没有查清,不能排除被害人公司未按照《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在承兑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造成拒付的原因。此案核心证据缺乏。
3、在本案中,到底是被告人公司违约?还是银行机构违约?还
是受害人没有执行相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后果;属于经济纠纷调整的范畴,属于民事审判范围。特别是2018年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4、辩护人依法搜集的证人证言,并证人出庭作证,结合付款记录,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被告人存在真实履行合同事实。
5、此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尽管公诉机关补充了部分证据,但仍然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二次庭审中,公诉机关撤回了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