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总结: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是买卖关系,买卖双方在初始交易过程中都能够友好合作,但这并表示会永远友好合作。大多数买卖交易纷争都会伴随标的质量、交货地点及期限等争议。因此,一旦发生分歧,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可能涉及质量检验、标准确定等事项确定,从而将双方争议拖入马拉松的诉讼当中,而且,即便最终赢得诉讼,也不一定能够执行到位。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企业及时关注风险,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尤为重要。
江苏邱律师曾经代理香港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山东潍坊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案件,针对双方实际交易情况,邱律师从源头入手,协助企业建立了风险控制体系,及时监控风险;发生问题的初期,巧妙设计解决方案,最终逼迫韩国公司及山东潍坊公司提出和解,并立即支付了货款。
如何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概括归纳如下:
一、及时结清交易货款,并予以确认。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及时结清货款,并签字盖章确认。此时,绝大多数纠纷为简单的货款支付纠纷,而不是复杂的买卖纠纷。
二、设置货款支付额度警戒线。交易过程中,即便及时结算交易货款,也应当针对买方综合实力评估确认支付货款最高额度警戒线,一旦超过此数额,应当引起重视,及时催收货款。
三、关注对方生产经营状况。即便对方信用良好,对于大宗交易,或者企业的主要客户,也要随时考察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企业信贷、销售状况、员工队伍,甚至高管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做好风险预警及防范。
附:香港公司保全山东潍坊公司的民事裁定书(有删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有删节)
(2012)宁商外初字第31-2号
原告:香港A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253-261号依时商业大厦。
委托代理人邱加明,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树桥,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东洋电信(株),住所地在韩国仁川西区佳左洞178-168号。
被告潍坊B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坊子新区凤凰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A公司诉被告韩国东洋电信(株)、潍坊B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想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潍坊B公司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正常运行和判决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潍坊B公司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奕炜
审 判 员 张晗庆
审 判 员 李小锁
二О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周笑语
(2012)宁商外初字第31-3号
原告:香港A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253-261号依时商业大厦。
委托代理人邱加明,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树桥,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东洋电信(株),住所地在韩国仁川西区佳左洞178-168号。
被告潍坊B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坊子新区凤凰大街。
原告香港A公司诉被告韩国东洋电信(株)、潍坊B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宁商外初字第31-1号查封担保人为原告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财产的裁定及(2012)宁商外初字第31-2号对被告潍坊B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汤某所有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潍坊B公司价值人民币40万元资产的查封(冻结)。
审 判 长 袁奕炜
审 判 员 张晗庆
审 判 员 李小锁
二О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周笑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