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代理词 | |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代理人在接受本案后,认真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听取了委托人的观点和理由。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1)从婚姻基础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地的发展变化,夫妻感情也是这样,因此,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即使是原被告有婚姻基础的自主婚姻,因为在婚后不注意珍惜,双方的性格、兴趣、志向等发生变化,都成为感情彻底破裂的直接原因。彼此在近三年多的时间里无法磨合,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2)从婚后感情看: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的感情状况。婚后感情和婚姻基础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不是绝对的。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因素有很多,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志趣、生活习惯等。分析婚后感情,就要联系婚姻基础及以上种种因素。首先要看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的方向,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是向坏的方向发展,并且每况愈下,这说明引起离婚的原因不是偶然性的因素。其次是看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的特点,原被告自2002年正式开始操作离婚事一来,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的特点是除了离婚双方不再联系、不再沟通、感情日益淡漠。 (3)从离婚原因看,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双方在性格、爱好、志趣、生活习惯等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原被告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步形成、逐步暴露出来的,在99年终于量变形成质的变化,原告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当时被告同意,但迟迟未能办理,自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再无沟通和交流,感情日益恶化。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内在的、本质的,也是长期的、经常的、难以调和的,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是没有任何必要,只能给双方增加痛苦。 (4)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原被告双方的现状是在近三年的时间里互不联系、互不沟通,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自2002年起,被告不再去外地探亲,原告除在2009年9月在代理律师陪同下与被告协商离婚外,也从未再见过面,这说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本质上的,已经根深蒂固,已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最后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依据此条的规定,只要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即使是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 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