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主犯,依法辩护获缓刑
王某、张某、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公司材料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同被告人张某、李某侵占公司财产。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系从犯。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详细地研究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王某及调查取证后,积极与办案警官、检察官联系沟通,并提出我们的法律意见。在法院审判阶段,针对检察院的指控,我们主要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与张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能因为犯罪时王某在职就认定王某为主犯;
2、涉案物品价值认定价值过高;
3、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王某此次职务侵占行为系临时起意,并非预谋犯罪;
5、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补偿受害人,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6、建议法庭对王某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主犯且没有自首情节,在我们的努力辩护下取得缓刑的效果,王某及其家属非常满意,表达了对我们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