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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迅律师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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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数点引发的保险官司
更新时间:2010-08-23

案情介绍:

贵阳市第二帆布厂是一家计划经济时代成立的老集体企业,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厂子已经没有了经营,厂里60多名老职工的生活来源就靠出租厂房的收入解决。90年代中期正是保险业兴旺发展的时候,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找到二帆厂的领导,推销一种叫“福寿安康”的团体人寿险产品,业务员向厂领导和职工们介绍,只要按每人交1000元保险费来计算,保险期间为十年,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身故或残疾会获得一笔不菲的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了没有身故或发生意外,则每人还可以获得一笔按原来缴纳的保险费11.9倍的生存保险金。厂领导们一合计,如果按照这个算法,厂里面65个职工,每人交1000元合计65000元,十年后就可以获赔总计773500元的巨款,于是立即拍板决定以厂里面的公积金为全厂职工购买这份团体保险,将来获得保险金后就作为大家的养老费用。保险业务员收取了二帆厂缴纳的保险金,为厂里出具保险费收据、保险合同和保单,保单上明确以大小写两种方式写明了合同期满后将按投保金额的11.9倍予以支付生存保险金。时间一晃到了2005年,保险期满了,二帆厂的代表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生存保险金,结果保险公司的答复却让人大吃一惊。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工作人员竟然声称当初的保险单据的小数点写错了,生存保险金的计算不是保险费的11.9倍,而是1.19倍,相差了整整10倍!这个消息传到二帆厂职工的耳朵里就像炸开了锅。二帆厂的领导和职工当然不肯接受这样的解释,派出代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按原来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依然不愿让步,无奈之下二帆厂委托律师与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在诉讼中,保险公司辩解当初的小数点确实是因为业务人员的疏忽和不熟悉业务而搞错了,并且拿出了中央人民银行当时对该保险产品的批复文件来证明该生存保险金确实是1.19倍而非11.9倍,保险公司认为该保险合同是显失公正和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如果按合同执行就会损害国有资产的利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该保险合同,不支持二帆厂主张按11.9倍计算保险金的请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

这份保险单据是否有效?保险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我的主要代理观点:

按照保险公司举出的证据来看,该保单的小数点确实是写错了,但是这是保险公司职员的失职行为,不是投保人的过错。且投保时双方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小写的方式写清了理赔的倍数和保险金数额,不存在“笔误”和误解。同时保单的审核、盖章、保管,保险公司内部均有健全的管理流程,但保险公司竟然在保险合同期内是十年之中都没有向投保人二帆厂提出异议,直到保险期满后才提出来,违反了《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在1年提出撤销权利的规定,故而保险公司应承担自己未积极主张权利和告知投保人的后果和责任。至于央行的批复文件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法律,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主张合同无效,因此法院应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判决该保险合同有效。

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云岩法院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我作为代理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两级法院都采纳了我的代理观点,原告二帆厂取得胜诉,二帆厂全体职工为表示感谢,特意送来锦旗:“尽职尽责,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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