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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兴玉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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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4-06-16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博程◑◑◑◑◑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英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博程◑◑◑◑◑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二(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日,博程公司与上海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瑞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熏蒸实木托盘的协议,约定:博程公司向宇瑞公司订购尺寸为110cm*110cm的熏蒸实木托盘32只,单价为人民币60元/只,合计货款人民币1,920元,分两批送货,送货费100元/次,总计200元;其中12只托盘送至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行南路某号(西)的上海美设仓库,送货时间为2007年12月10日,此12只托盘需要熏蒸证明,熏蒸证明费用180元;合同总价款计2,300元。之后,宇瑞公司依约将熏蒸实木托盘送至指定仓库;同时,宇瑞公司向安徽省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开具熏蒸证明,并先后将相关部门开具的编号为1786525、1786678的熏蒸证明寄给博程公司,但其上载明信息均有误;2008年1月3日,博程公司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以传真方式确认了熏蒸证明上应记载的正确信息,至2008年1月10日,博程公司收到了由相关部门开具的编号为1786699且信息无误的熏蒸证明。

原审另查明:博程公司与李某某是上海博程膳食纤维孟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程孟州公司”)的股东,李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博程公司向宇瑞公司订购的熏蒸实木托盘是用于堆放该公司向澳大利亚客户供应的货物。2007年11月23日,博程孟州公司与名为coronamanufacturingp/l的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博程孟州公司供应大豆纤维12,000千克,总价11,412美元;货物从上海运至澳大利亚墨尔本,装运日期为2007年12月14日;货物需用聚丙烯涂层牛皮纸装袋,并置于托盘上;卖方要交予买方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熏蒸证明等文件。代表买方签字的是mathewgeorge。

原审再查明,自2008年1月起,博程公司业务员与一收发件人显示为mathewgeorge的人多次进行电子邮件收发往来。根据双方交流内容反映,mathewgeorge要求博程公司业务员在货物装运后即尽快提交单据到银行,其需要在1月13日前得到单据,否则将在港口支付仓储费,而船运公司通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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