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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兴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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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汪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更新时间:2014-06-16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自报汪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虎、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汪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7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大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宋文舟,原审被告人汪某某及辩护人卞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11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汪某某经预谋,结伙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楼下桥队楼下桥111号101室,采用溜门的方法进入被害人陈恩荣家中,窃得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华硕牌x8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1年9月中旬某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汪某某经预谋,结伙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联丰村奚家队奚家湾63号106室,采用上述相同方法进入被害人姜学侠家中,窃得人民币1,100元。

2011年9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汪某某经预谋,结伙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中林村小中林187-02号,采用撬窗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张同兵家中,窃得价值人民币2,803元的联想牌g47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1年10月初某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汪某某经预谋,结伙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济阳路1998号慧清卫浴公司二楼宿舍,采用溜门的方法进入宿舍,窃得被害人黄丽丽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2011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汪某某经预谋,结伙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杨家队杨家里98-1号103室,采用撬门的方法进入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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