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周建中律师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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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保险案代理
更新时间:2014-06-09


一个体运输户,有两辆从事易燃品运输的专用汽车,挂靠在两家运输公司,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其它商业保险,在一隧道内,自己的一辆汽车(
A)撞击自己的另一辆汽车(B),引起燃烧,同时引燃了临时停在隧道内的一辆外地汽车(c),造成A车驾驶员及另两辆车数人死亡,三辆汽车损毁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A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个体业主根据雇主责任对A车驾驶员家属给予了赔偿,后个体业主以从事危险品运输承担无过错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B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自己已经给雇员家属赔偿的款项。

本人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本案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危险品燃烧,不是危险品燃烧引起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章道路交通事故规定处理,原告要求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九章规定处理本案是不正确的。由于A车一方负事故全责,B车一方无责,应当根据无责情况下机动车交强险承担责任的条款处理本案,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第三者责任险依照责任承担,由于B车一方无责,B车第三者责任险内不承担责任。经法庭审理判决支持了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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