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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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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房屋确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4-06-09

案情介绍:

王甲与王乙、王丙是同胞兄弟,王甲在其父亲购买(实际王乙出钱)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四间,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后来该房产登记在王丙名下。王甲修建房屋的钱是在1999年向当地信用社借的款。后王甲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家,也没有消息。2003年因王甲与桑植郑*发生纠纷,郑*邀请一帮人要拆屋材料(门,窗户,柜等)抵补钱款。王乙父母出面协调,最后王乙出1200元给对方,才保住该房屋。期间,王乙也多次修缮房屋,一直管理并居住现在。2004年信用社要求王甲归还欠款,王甲外出没有消息,就准备拍卖该房屋。后在王甲父母,村领导,及信用社工作人员等见证下,王乙归还了所有欠款及利息,当时拟写一份协议,内容是该房屋归王乙所有并居住。王甲2007年打工回家没有房屋居住,王乙就腾让给两间房屋给王甲居住,王甲一直没有就此事提出任何异议。王乙夫妻本性善良,一直是虔诚的基督信仰者。2013年,该房屋准备征收修路,王甲被人唆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王甲。一审王乙败诉,后王乙不服,遂委托本律师依法提起上诉。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

1、王甲修建房屋的宅基地是否在原址修建。原址购买的钱是谁出的?经二审查明是王乙出的钱,在原址修建,王甲只是改变房屋朝向。

2、王甲修建房屋是否取得合法手续?王甲是否为合法原始取得?经查明,王甲在一审,二审没有提交任何合法建房手续,不构成合法原始取得。

3、2007年王甲就知道此事,是否构成默视同意?(本律师观点)

审判结果:

撤销一审2014*民一第1*7号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办案心得:1、 体现人民法院审判的公正,公平性。有错必究的决心。

2、 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3、办案人员多次亲临现场勘察,尤其是田法官,尹法官,张法官等,对老百姓的事积极负责任,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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