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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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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贩卖,运输毒品罪二审裁定
更新时间:2017-07-08

案件基本情况: 周 **于2015年4月10日凌晨,接从广州回家的妻子,其妻和另一男子携带毒品若干,上了周的车,周反复强调他不知情妻携带毒品。车行驶一百米左右,到家。其妻和男子将毒品藏匿报废农用车下。男子要求周怂送其回家,此刻,男子上线要求他出去吃宵夜,遂,周被应邀前往,凌晨几点多,夜市开业并不多,他们找了几圈,才找到一家夜市,吃完宵夜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截获........事后,在农用车下搜得涉嫌毒品共五千多克。 周在4月9日給妻打款6万多元,妻说是还账和治病。一审被判死缓,理由:毒品数量巨大,且妻用周打款购买毒品,有公安技术侦查监听录音为证,妻第一次供述等为证据。

周的父亲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要求判无罪,理由:打款不是用于购毒,妻供述不能采信,诱供证据,监听违法等等。

律师上诉意见:1、购毒款是否就是周打的这笔款,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排除是赊账的可能性,2、监听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且没有报批准,没有声纹鉴定予以佐证等,不能采信。3、没有保留被抚养人生活费,(周和妻财产全部没收,五岁多小男孩没有保留生活费)4、没收车辆等。

判决结果: 技术监听证据没有采信,但结果还是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编号: 湖南省高院(2017)湘刑终1*3号

办案体会:

1、律师应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多找技术性辩护要点。

2、省高院办案许法官很严谨,也很负责任。

3、此案还在进一步申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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