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对方不赔偿,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车损险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但事故对方不赔偿,原告只好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车损险。但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XX月XX日,荣成市XX村的刘XX驾驶轿车沿成山大道由西东行,行至荣成市区XX路口处与荣成市的王XX驾驶鲁KXXXX轿车沿XX路由南北行侧面相撞,致使王XX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该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9630元,并承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王XX系被保险人,该车经荣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认该车为报废车,车损价格为96000元。事故发生后,对方刘XX拒不赔偿王XX的相关损失。现要求被告XX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费96000元,施救费6120元,车损鉴定费2000元,共计10412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我公司根据本次事故当中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针对交强险应承担部分以及商业险超出事故比例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王道杰支付保险赔偿金98300元。
邢志军律师分析如下:一、本案法律关系是财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是被保险人,被告是保险人,标的物是汽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
二、对于车辆损失险,原告有权选择索赔方式,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被告履行赔偿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