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秦某贩卖毒品一案
杨茂新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504人
江苏-无锡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秦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


任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我们首先对人民法院及主办法官在我们办理秦某案件过程中依法所给予


的方便和支持表示感谢。在该案公诉期间,我们也看到了检察机关为了打击犯罪


所付出的大量辛勤劳动,为此,我们表示敬意和理解。


我们对该案卷宗材料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并数次会见了被告人秦某,对本


案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这里,我们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提出以下几点辩护


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


一. 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属于特情引诱


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经过还有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抓获民警和购买毒品者均在同一辆面包车中,都在等待被告人秦某的到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种侦查手段是否符合此项规定有待考证。

被告人只是代别人送了2克这种较小数量,但在公安机关数量引诱下,一下子串到23.2克,所以对毒品犯罪人最初犯意下的2克行为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争议,但就其扩大犯意下的23.2克行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是代另一犯罪嫌疑人孔祥荣送货,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跑腿的作用,是从犯,这一点我们和检察机关意见一致,应当从轻处罚


三.从本案的卷宗可以看出被告人秦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秦某没有犯罪前科,之前表现一直良好。四川大竹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也显示没有犯罪记录。所以鉴于本案中秦某属于初犯,请求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四. 被告人秦某并未从中获得收益


被告人考虑到孔**是其女友的弟弟,所以被告人不得不帮孔**送货,但从始至终被告人均未从中获取一分钱的收益,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五.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


虽然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347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实际真正贩卖成功仅仅是第一次的2克,产生社会危害性的也只有这2克,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直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也没有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六、秦某家中父母健康状况欠佳,需要日后秦某的赡养


被告人家中父亲秦**本来身体一直不好,在得知儿子因为涉毒被抓后,精神产生障碍,现正在住院治疗。四川老家靠种地为生,收入微薄,前年地震,今年大旱,更是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

我们在看守所多次会见秦浩凯时,他也多次向我们表示真诚悔罪。而且被告人年龄较轻,应当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庭审判的是秦某一个人,但承受审判结果的却是他的整个家庭。秦某

属于外地在锡务工人员,我们希望法庭的判决不仅要能有效的挽救秦某,而且

靠考虑到其家庭,他们都需要秦浩凯日后的孝敬和赡养。所以,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谢谢!







辩护人:杨**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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