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某某组织卖淫缓刑一案
杨茂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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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504人
江苏-无锡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与2011年至2012年2月13日在和 平浴室内,组织、管理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公安局于2012年2月13日在该浴室内查获 卖淫女付某分别向嫖客谢某、王某卖淫多次、卖淫女余某某向嫖客王某、樊某卖淫多次、卖淫 女余某某向嫖客章某某卖淫多次等等。 我们和家属见面后,告知犯组织卖淫罪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 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王某某家属决定委托我们办理,我们及时联系相关办案机关,会见犯罪嫌疑人,掌握了相应的犯罪事 实,了解了该案存在的相关情况,并及时和相关部门及时沟通,提出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经过努力,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某某终于可以呼吸外面的新鲜空气,我们也为她感到庆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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