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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律师
江苏-无锡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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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件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0-08-24

贩毒是我国刑法规定中的重罪,贩毒案件中,往往是团伙犯罪,上线与下线关系复杂,如果能区分相应嫌疑人的犯罪地位,则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本案中,律师注意到,嫌疑人虽然多次出面贩卖毒品,但其行为实际一直有上家控制,其的主要作用就是跑腿露脸。毒品的出资,货物的运输,买家的发展都不是由嫌疑人控制。基于此,本律师在庭审中对嫌疑人的犯罪地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后经法院判决,嫌疑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故隐去具体人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熊XX母亲何XX的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担任熊XX涉嫌贩毒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本人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熊XX贩毒这一事实,并对其贩毒的数额不持异议。但对检察机关认定熊XX是本案主犯,持不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在毒品案件中,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意吸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熊XX在本案涉及的贩毒的整个过程中的分工、地位来看,应认定熊XX所有涉及的贩毒行为都是与陈XX在共同犯罪,关于这一点与江阴市公安局作出的起诉意见书中的表述也是一致的。而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既然认定陈XX与熊XX存在共同犯罪,又要区分主从犯。那么,如果陈XX是主犯,对熊XX就应认定从犯为宜,并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具体从整个贩毒过程中的犯罪起意、毒品货源的掌握、下线的发展、贩毒资金的掌握,这几个方面来看:

1、熊XX2008年5月来江阴贩卖毒品,是陈XX喊来帮忙的。在本案中,贩毒行为最先由陈XX实施,由于陈XX想快速发展江阴地区的毒品市场,其喊来了熊XX以及后来的徐XX、蔡XX等人,可以说,贩毒的起意源于陈XX。事实上,在熊XX、陈XX的大多数笔录中,帮陈XX忙卖毒品的思想几乎贯彻始终。

2、陈XX是毒品的所有者,只有陈XX才对手里有多少毒品清清楚楚,熊XX一直对毒品数量一无所知,直至陈XX离开江阴时把剩余毒品交给熊XX卖,熊XX才知道了最后剩余毒品的数量。实际上,熊XX都是客户有需求才去陈XX处拿相应分量的货,客户不需要,熊XX就不去陈XX处拿货。陈XX是本案毒品买卖的毒品的唯一掌管者。

3、熊XX来江阴后,在陈XX的陪同下认识了几个固定的客户,和客户熟悉后就为那几个客户送货,这种卖毒品的模式一直持续到了熊XX被抓获止。熊XX卖毒品的对象局限在了陈XX介绍的几个人里面,并未向其他的人卖过毒品。买毒品的下家,都是陈XX发展的。

4、熊XX每次拿到钱后都是把钱先给陈XX,由陈XX算出要给熊XX多少回扣,再不定期发给熊XX。陈XX是本案毒资的掌管者。

从上述几点可看出,熊XX在卖毒品的过程中,主要负责的就是送货,至于其他环节,事实上都是陈XX包办的,熊XX在本案中的贩毒数量虽然巨大,但其在贩毒中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受陈XX的管理和安排,他的身份应该是陈XX手下的伙计。毫无疑问的熊XX是本案的从犯。

陈XX虽然称熊XX是他的下线,问他买毒品,但是在整个贩毒过程中,熊XX一没有做买卖的本钱,二没有掌握毒品的存货,三没有自己的新客户,四没有分配财产所得的权力,他所有的仅仅就是送货的义务和分得回扣的权利。贩毒行为中的一切都是陈XX在暗中操控,说熊XX是独立的贩毒行为,是片面看问题才能得出的结论。

辩护人粗略统计了熊XX在本案中的贩毒所得,按照每克20元的回扣来算,熊XX仅获利6000余元,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熊XX的所得并不多,但其实这也和他在本案中起的作用大致相当:毒品已经准备好,客源也已经准备好,缺的就是他这个送货的,他干的就是这个抛头露脸的活。

二、虽然熊XX原本贩毒的目的是赚钱,但熊XX有毒瘾,其在贩毒之前就吸过毒,在贩毒的过程中也不断吸食毒品,对比其贩毒所得和吸毒数量,其贩毒的行为有以贩养吸的性质。

三、从熊XX贩毒的社会危害性来看,相对较小。熊XX并没有发展新的客户,都是在陈XX介绍的客户需要的时候才送货给客户,其没有进毒品的来源,没有新发展出数量更大的毒品交易,其行为的局限性决定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局限性,和其他贩毒行为中的引诱吸毒、逼迫吸毒多种恶劣手段销售毒品相比,其危害性较小。

熊XX是初犯,在本案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对比年纪,贩毒开始时也就是在2008年5月,他才18岁零6个月,也就是刚过了成年的岁数。刚过18岁的熊XX在贩毒之前有过吸毒史,曾经受过社会上不良之风的引诱,其辨别、认识事物的能力相对其他成年人来说显然是较弱的。熊XX的贩毒数额是巨大的,但是这并不表明他不可挽救。熊XX现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认为其害了自己,害了自己的家人,更害了社会。在辩护人看来,熊XX的犯罪主要是没有法律自律意识,虽然知道是犯罪,但其观念里认为贩毒在家乡并不少见,并且是来帮好朋友陈XX的忙又可以赚钱,才干了这个违法的勾当。

刑法讲究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熊XX涉嫌的罪刑在15年、无期、死刑的区间。如果认定熊XX是从犯就应当从轻或减轻对他的处罚,结合其有以贩养吸、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是初犯刚过18周岁这些情节来考量,如果说要从挽救一个还可以改好的青年的角度出发来看,辩护人恳请法庭,对熊XX减轻处罚。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张翼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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