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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律师
江苏-无锡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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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合同的经济欠款纠纷
更新时间:2010-08-24

在民间的商务往来中,往往存在不签合同,货到即付款的交易行为,而一旦收货人收货后不付款,发货人往往因缺乏相应的证据,导致最终收货人不付或少付货款。

本案当事人也属于上述情形。律师在仔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后,抓住相关送货的细节,并与证人证言结合,把相关不充分的证据组成了证据链,并拟定了代理意见,最终在诉讼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诉讼请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故隐去具体人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黄XX之委托,本人作为本案中黄XX的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间长期的货物买卖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收了货,就理应支付货款。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欠条、划码单足以证明原、被告间的供货关系。作为原告看来,薛X是被告单位的职工,在被告仓库工作,其向原告要求供货,原告按其要求将货物送至被告厂内。在收到货物后,薛X又以被告单位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提供了被告厂内对所送货物的划码单。应该说,在交易过程中,虽然没有书面的合同,但整个交易的内容反映的还是很清楚的。

二、原告的证人证言也证实了原告货物是送至被告厂内,货物是被告所收的事实。这一点,可以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薛X作为原、被告间多次供货关系中的被告一方的负责人,了解原、被告间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其应当出庭陈述本案的事实。一方面,在原告已经举证在先的情况下,被告单位的欠条、划码单具在,如果被告还要否认自身与原告间的供货关系,则谁主张,谁举证,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被告让薛X出庭作证;另一方面,作为原告来说,薛X是被告的职工,在原、被告间有诉讼的情况下,薛X显然难以配合原告参加庭审,若被告迟迟不能举证,为了有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清,代理人申请法庭依法调查取证,对薛X进行调查询问。

四、对于被告的欠款,原告已经多次去被告处对账、催讨,在催讨过程中,被告认可了欠款的数额,但是一直拒绝出具对账单,也迟迟不肯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原告保留向被告追究欠款损失的权利。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予以支持。

黄XX代理人:

张翼 律师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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