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某,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XXX
被告:周XX,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址:清远市佛岗县XXX房,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 年 月10日,被告周XX口头向原告借款1500000.00元,同年12月28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三次()将借款1500000.00元人民币汇至被告帐户内,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致电催促且被告多次不接电话,被告均不愿出面解决问题,又不返还原告借款。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00.00元。
此致
佛岗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