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XXX,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XXX号。
被申请人:周XX,男,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址:清远市XXXXXX房。
被申请人:周XXX,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址:清远市XXX楼801。
被申请人:朱XX,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清远市清城区XXXX号。
被申请人:李XXX,女,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址:清远市清城区XXXX。
被申请人:汤XXX,男,汉族,1957年7月5日出生,住址:清远市清城区CCCCCC。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之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提交的物业管理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不真实且无实际根据。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人特依《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
此 致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复印一式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