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王**驾驶陕B****中型自卸货车,沿108省道行驶至***M处时,适遇林**骑电动自行车在路北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相撞,致林**发生重伤。后林**委托王律师代理,多次协商不成,王律师代理林**将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限额的赔偿。当事人及其家属等对王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