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出生于2003年10月15日,家住四川省达县麻柳镇三清庙村,现住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103—2号(花中花鲜花店巷内)。
法定代理人:何某,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9月5日,住址同上,住址同上,系何某某之父。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3年4月18日,家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龙井碥村何家坝组71号,身份证号码:513002198304183566,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袁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453.7、交通费等共 61194.15元(包括第三人支付的21501.81);
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李某某驾驶川S8353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万源市XXXXX小区方向往万源市XXXX方向行使,行驶至万源市XXXXXX岔路口时与正过马路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后经万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万源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在该院治疗至XXXX年X月XX日,后转至达州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于XXXX年X月X日出院,共计住院29天,出院医嘱:“全休两月、每月门诊随访……”。原告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依法作出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原告出院后多次找到被告及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要求解决赔偿问题,XXXX年X月X日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原被告在万源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的主持之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原以为可以就此解决了,但是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作为交通事故保险人的被告保险公司也仅向原告支付了21501.81
综上所述,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加害人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但至今无论是被告李某某还是被告保险公司均未完全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诚望贵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万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某
二0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