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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债务不予偿还答辩状
更新时间:2014-05-05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吴DD,男,汉族,196235日出生,住宜章县WW镇(原WW乡)EE岭村5组。

被答辩人(原告)曹RR诉答辩人吴D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吴DD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特提出如下答辩:

DD并没有向曹长军实际借款22700元,该借条是在曹RR等一伙5人对吴DD恐吓、欧打、胁迫的情况下被迫改写的买六合彩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

事情的经过实际是这样的,2005年答辩人吴DD租住原告曹RR的房子打黄油,原告自己开六合彩庄,并自己也买码。答辩人看到原告买六合彩连续中了几期,萌生跟原告发财的希望,跟原告买了两期10元都中了码。10月的一天,原告又告诉答辩人说这一期肯定中,要答辩人能够买多少就买多少。答辩人及好友吴CC、颜T三人都跟原告买了十几个数字,每个数字一千多元,颜T买了两万六千元的码,我与吴CC买了二万二千七百元的码。颜T第二天就从银行取了钱付清原告的买码款,而答辩人与吴CC没有钱,只能通过打欠条的方式欠原告钱。

200722,曹RR带着5个人到答辩人的打黄油店,对答辩人拳打脚踢,威胁答辩人改欠条为借条。原告在他们的威胁下才改写了借条。当时,答辩人店子里的员工可以作证。事后,原告找来了亲戚李F帮忙报案,李F在街上拦到原告后直接把原告送到宜章县GG派出所报案,当时,派出所的所长邝R会见,并教育了原告,告诉其这样做是违法的。我开始要李F把那张改的借条收回来,但李F说,不要紧,经过GG派出所处理了,他以后不敢向你要钱了。原告其实也惧怕做牢,在以后七年的时间里经常与答辩人在街上看到,他从来都没有向答辩人主张过债权。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务是因为赌博而产生的,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赌博而产生,并非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13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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