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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式岭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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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轻辩护案件
更新时间:2010-07-2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常**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常**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常**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社会后果。被告人只是秘密地窃取他人财产,并没有故意破坏他人的财产,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被告人常玉被判缓刑后,由于没有找到工作,生存压力很大。在生活没有着落,走投无路之时,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但其主观上既没有窃取更多财物的想法,更没有暴力抢劫的念头;被告人的行为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5、应将常**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和因后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一并从最后宣告的刑期内予以折抵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对常玉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应将常玉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和因后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一并从最后宣告的刑期内予以折抵扣除。

综上,辩护人认为盗窃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行为危害性不大,事后能积极悔改,应从教育为主、惩罚宽大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以上建议法庭给予考虑。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韩式岭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办案结果:辩护意见被采纳,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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