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纺◑◑◑◑◑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迪,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原名天津市静海县美达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丰堆镇崔庄村。
法定代表人边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利,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丽明、袁艺玲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原告邵阳纺◑◑◑◑◑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6月10日签订印041016号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浸轧拉幅定形联合机一台,设备单价为160万元,买方负责运输及运输费,质保期为一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