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迪律师
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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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更新时间:2014-04-28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北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朱◑◑,男,196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园艺场10队9×号。身份×号430511660115251。

原告刘◑◑,女,1968年11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朱◑◑之妻,住址与朱◑◑相同。身份×号43051119681105252x。

委托代理人朱建民,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杰,男,邵阳市北塔区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粟向阳,男,1968年10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邵阳市北塔区园艺场牛奶厂,系田江乡园艺场二工区职工。

被告刘◑◑,女,36岁,初中文化,住址与被告粟向阳相同。园艺场二×区职工。系粟向阳之妻。

委托代理人文小宇,男,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长沙市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迪,男,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长沙市分所律师。

被告粟和友,男,1940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园艺场二工区三队。

被告邓◑◑,女,1941年7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粟和友之妻,住址与被告粟和友相同。

原告朱◑◑、刘◑◑与被告粟向阳、刘◑◑、粟和友、邓◑◑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民、唐杰,被告粟向阳、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小宇、王迪,被告粟和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刘◑◑诉称,被告粟向阳、刘◑◑在其住房后路边的柑桔园擅自开挖了面积约100平方米、水深1米多的池塘,未设立警示,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008年8月29日下午3时许,原告近5周岁的女儿朱雨洁在该池塘溺水身亡。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27826.74元。

被告粟向阳、刘◑◑辩称,涉案池塘是在其父粟和友承包经营的柑桔园中开挖的,不是其管理使用的范围;且该池塘并非处于公开场所和公开道路旁边,是被告生产经营设施,不需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粟和友辩称,该池塘是其在承包责任地范围开挖的,完全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且池塘处于偏僻山脚,无需采取防护措施;原告之女朱雨洁溺水死亡完全是原告未尽监护义务造成的,被告并无过失,应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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