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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迪律师
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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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
更新时间:2014-04-28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大民初字第63◑号

原告刘◑◑,女,1950年6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县九公×镇白×村,现住邵阳市火车南站管×区九十亭×区。

委托代理人王迪,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男,1985年5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县九公×镇大×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

负责人蒋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征勇,男,1980年2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江湖社区五一北路。

委托代理人葛顺喜,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诉被告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王迪、被告唐◑◑及被告邵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征勇、葛顺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2年5月5日23时05分许,被告唐◑◑驾驶湘e9yt22号轿车沿207国道自北往南行驶,行至207国道邵阳市大祥区祭旗坡菜市场地段,将原告撞倒而引发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遭受右侧股骨内侧髁撕脱性骨折、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右胸胁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等伤害。该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作为肇事车司机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任。事发当天,原告被送往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直至2012年9月2日,共进行了120天的住院治疗。2012年9月3日,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以下损失:1、医疗费53010.4元(其中11500+90=11590元由原告垫付,41420.4元由被告唐◑◑垫付);2、住院生活补助费3600元;3、营养费2100元;4、误工费4666.67元;5、护理费18056元;6、陪护人员住宿费9200元;7、残疾赔偿金33919.2元;8、鉴定费700元;9、交通费10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136252.27元。经查,2011年9月29日,唐◑◑作为车主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为肇事车辆湘e9yt22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从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因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就保险肇事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剩余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车主被告唐◑◑承担赔偿责任。但待各项损失确定后,原告通过交警部门与各被告就保险理赔事宜进行协商均无果。据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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