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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满生律师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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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高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虽累犯但法院最后只三个月拘役)
更新时间:2014-04-27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我们作为高x的辩护人,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X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高X归案前的个人表现一贯较好。

从被告人高X的供述以及从城关镇派出所和村委会了解到,被告人高X在归案前个人表现一贯较好。因其一时冲动、法律意识淡薄,为私力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才失足犯罪。望贵院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发落。

二、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事情的起因是20127312时许,受害人李XX在盗窃高锋摩托车时,被高X当场发现,为了追回自己被盗的摩托车,被告人高X在只穿内裤的的情形下,拿着砍刀追盗车人,在追了400米左右,才迫使盗车人李XX丢弃摩托车,转而逃向龙隐小区路口右侧巷道,当高X追到这条小巷时,盗车人李XX可谓是穷途末路,威胁XX,才发生了本案。可见,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

三、被告人高X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高X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在本案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罪行,在今天的庭审中亦能够当庭表示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被告人高锋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人高X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完全谅解。上述事实,有我们向贵院提交的《刑事案件调解协议书》及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公、检机关的证据有以下瑕疵,请求法院合议庭充分考虑到证据的瑕疵,对被告人高锋从轻、减轻处罚。

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有三个细节问题有必要加以澄清

1、被害人李XX对侦查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前后叙述不一致,与被告人及相关在场人描述相差很大。显然是被害人就其犯罪问题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以回避自己的犯罪

被害人李X对如何盗取摩托车的情节叙述不一致,回避自己如何盗取摩托车,及使用什么工具打开摩托车大锁。李日山第一次201288155分的询问笔录,李XX是这样描述他偷摩托车的: “我当时看到一辆摩托车停放在门口,摩托车上当时还有钥匙在摩托车上,我就坐摩托车顺着小区门口陡坡向小区外面行驶,途中我就发现那辆摩托车上安装的防盗器正在响。”李XX第二次20121230104分的询问笔录,李XX是这样描述他偷摩托车的: “我上前先试了一下那摩托车的刹车,见摩托车的刹车灯亮了后,我就知道那摩托车可以直接发动,所以我就直接坐到摩托车的座位上准备启动摩托车将摩托车偷走。”问:“在六角亭小区偷摩托车的时候,明晓得已经被别人发现了,为何还继续推走摩托车。”答:“因为当时我看到那摩托车的电路是接通的,认为很快就可以启动摩托车,那样我就可以骑摩托车迅速离开现场。”

2、在侦查机关对受害人李XX是否携带铁锤的问题进行补充侦查,但对实质的问题“断锁”却没有提及。

被告人高X在其讯问笔录里提到了自己损失了一把大锁,并且有证人谷XX听到砸锁的声音。而侦查机关在长达几个月的侦查中既没有问到锁,亦没有提取“断锁”的相关证据,更没有对盗窃人李XX是如何开锁进行侦查。那他这把锁,是李日山用他的犯罪工具起子,还是剪刀打开的,这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他是用了铁锤还是其他的工具砸开锁?为什么李XX在询问笔录中一直回避他是如何开锁的问题?李XX没有交代,或许他是在回避某些问题,侦查机关也没有问,连补充侦查也遗忘了这个问题。那就出现了后来侦查、检查机关对被告人供诉不采信,而以李日山的证据作为对高锋定罪原因。

3、受害人受伤的部位全部都是正面,而非背面,这可以解释为被告人不是追受害人,而从后面将其砍伤,而是两人正面搏斗所受伤。辩护人为了还原案件真实情况,曾经亲自到现场勘查,认为被害人李XX在走投无路的情形下,狗急跳墙对抗被告人,也是从其受伤的部位亦可以看到他二人确实是有正面搏斗的结果。

二、对侦查机关所委托作的摩托车鉴定存在重大瑕疵,这对受害人李XX是否构成盗窃犯罪及转化犯罪至关重要。

201314,侦查机关委托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高X的被盗的豪爵牌HJ125T-9型两轮摩托车进行鉴定。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摩托车耐用年限为8年,在价格鉴定基准日豪爵HJ125T-9型摩托车的市场中准零售价格为5200/辆,标的综合成新率为35%,最终被盗摩托车鉴定价格为1820元。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明显偏向盗窃人(被害人)。理由有:1、因为根据成新率计算方式,从使用年限来说,摩托车耐用年限为8年,而高X的摩托车只使用了3.5年,综合成新率应为56%,那摩托车价格应为5200/×56%=2912元。2、从用观察法看成新率,被害人对摩托车新旧程度自己描述为五六成新的样子。证人谷X、肖X对摩托车的描述是七八成新的样子,无论五六成新、还是七八成新的样子,都应该鉴定摩托车的价值为2000元以上。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X由于被害人的重大过错,虽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罪,但其犯罪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事后又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与受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且取得了受害人的完全谅解。可见被告人高X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有了悔罪改过的决心,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辩护人请求贵院在充分考虑上述情节的基础上,能够对被告人高X依法适用拘役,以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 曾满生律师

2013年5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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