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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更新时间:2014-04-10

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民事调解书】

考虑到个人隐私权利,当事人及法院相关信息以**代替。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东立调字第**

原告贾**,女,19****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高新区***村民,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村。

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男,19****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厂职工,现住张家口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诉被告贾*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3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被告系祖孙关系。原告父亲贾某*与母亲共生育原告一个子女,原告父母于199***日离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后贾某*患病于201***日去世,贾某*患病期间主要由被告夫妻照顾,后被告妻子因病去世。贾某*生前居住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号楼*单元*室,原系贾某*公产住房,后实际出资**元购得全产权,201***日颁发房产证。原、被告一致将上述房屋估价为12.5万元。贾某*只留下上述遗产房屋一套,贾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原告称其父亲去世本人系20135月得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号楼**单元**室住房一套归被告贾*某所有,被告贾*某给付原告贾**人民币5万元,于2014**日前一次性付清。

其它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

书记员 ****

【办案心得】

这个案件是继承纠纷案件。起因是被继承人(原告父亲)留下遗产房屋一套,爷爷和孙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父母已离婚、奶奶去世、原告无其他兄弟姐妹),因双方协商不成产生纠纷。原告向本律师咨询后,委托我代理该案件,但原告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可以提供。

因此,立案前,我带领原告跑了多家单位调查或收集证据:

①去原告父母婚姻登记处开具了原告父母的结婚证明,以证明原告父母的结婚情况;

②去原告父母当初诉讼离婚的法院调取了当初的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原告父母的离婚情况、原告由谁抚养等;

③去张家口市殡仪馆开具了原告父亲的火化证明、去派出所开具了原告父亲的户籍注销证明及死亡证明、去原告父亲生前所在社区开具证明,以证明原告父亲已经死亡、生前住所、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等信息;

④去房管局调取遗产房屋的登记信息,以证明原告父亲是诉争遗产房屋的所有人;

⑤去房管局调取了房改房售房协议,以证明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

在收集上述证据后,本律师立即向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桥东区诉前调解中心的调解下,在双方代理律师的耐心劝说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能以调解结案,一方面原告在父亲(被继承人)患病多年的情况下未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另一方面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遗产房屋属于其出资购买,但考虑到其多年照顾患病的被继承人,应当多分。但少分和多分是有限度的,最终原告按房屋价值的40%拿到5万元,被告获得房屋全部产权(要照顾尽了抚养义务的人)。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这样的处理是比较合理、合法、合情。

【律师提示】

房产证具有公示效力,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屋所有人,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购房的出资证据而无其它证据佐证,是难以推翻这个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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