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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涛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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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为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
更新时间:2014-04-06

【案情介绍】

2013325日,王某等人乘坐张某驾驶的货车送货,到崇明长兴岛时,车轮陷入泥坑中打滑无法前行。应张某请求,王某帮忙用木板垫住后车轮。结果张某在未确认王某是否离开车辆的情况下起动车辆,导致王某的左手食指被车轮碾压受伤。后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当地交警部门没有对这起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因此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愿赔偿。

王某了解到,涉案货车也为张某所有,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且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

由于相关当事人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某起诉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并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情况没有异议,但认为交警部门没有将这起意外定性为交通事故,没有按交通事故程序处理,不同意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10万元,超过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2万元由张某全额赔偿,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并不限于机动车物理意义上车体移位状态下导致的事故。本案应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从本案来看,张某所驾驶的机动车车轮打滑无法前行,但车辆并未熄火,发动机保持运转,应视为处于行驶状态;王某给予帮助时,因司机张某疏于观察导致事故发生,且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主观故意。因此,本事故虽不同于普通交通事故,但其基本特征符合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界定,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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