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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分居两年的离婚标准?
更新时间:2014-04-04

如何认定分居两年的离婚标准?

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离婚情形,但前提必须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并不是字面上理解的分开居住,若一方希望以:“分居两年”为理由起诉离婚,必须证明分居期间双方没有感情往来,同时分开并未间断,否则即使分开时间超过两年,离婚的请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

郭某(女)与何某(男)从小青梅竹马一起长大,于2002年双方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感情很好。2003年郭某因为劳累过度意外流产,全家心痛不巳,但郭某身体恢复后一直无法怀孕,这令何某的父母非常着急。何某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非常希望早点抱一个胖孙子,无奈郭某的肚子却不争气,故经常因此事与儿子大闹,鼓动儿子和郭某离婚再娶一个。直到2005年,何某终于耐不住父母的软磨硬泡从家里搬到外面住。2008年1月,何某向郭某提出离婚,认为与郭某已经分居两年,达到法定离婚期限,要求与其离婚,家里存款3万元一人一半。而郭某认为,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了两年,但是自己偶尔会到何某住处与其过夫奏生活,并且何某只是由于其父母的压力才想与自己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何某遂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1.请求法院判令平均分割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何某与郭某已经分居两年,达到法律规定可以离婚的分居时间,那么法院为什么会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郭某与何某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分居满两年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利用这条规定认为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会自动解除。而问题的关键是,是不是只要分居两年就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呢?答案是否定的。

从理论上讲,夫妻双方具有共同居住并相互扶持的义务,长期分居不利于夫妻感情的稳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分居”,前提是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只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一个证明,但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真的没有挽回的可能。因此,法院在审理分居两年起诉离婚的案件时,经常以不间断的分居作为必要的条件,即两个人没有一起居住,双方都没有尽到扶持和照顾对方的义务,基本上没有感情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在本案中,何某向法院起诉,就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虽然其与郭某对分开居住两年这个亊实都予以承认,但是仅凭这一点并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理由。郭某在不同意离婚时也举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即双方仍然偶尔共同过夫妻生活。这个事实就可以认定为双方在分居两年来保持着经常性的联系和接触,没有达到断绝感情往来的地步,不属于感情破裂的范畴。而双方的矛盾点是何某的父母急于求孙和郭某尚未怀孕的问题,可以经过调解和好,故法院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郭某提出在与何某分居期间,偶尔到其住处与其过夫妻生活。郭某虽然没有举证,但是何某直接对此事实予以肯定。因此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并未破裂。而实际上,若何某对郭某提出的事实予以否定,郭某很难举证两人在分居期间有亲密的行为,难以证明两人保持着感情联系。这时,判决结果可能会正好相反。

当事人对于对方的主张的态度,是决定此类案件胜败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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