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篇
一、婚姻案件寄语·婚姻约束·遗产
二、典型案例
三、办理过的婚姻案件统计
婚姻案件寄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念也跟随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婚姻问题也随着越来越多,如何解决迅速离婚、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在以前父辈看似很远的问题,在目前的社会就可能随时发生在每个人的身上。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寻找专业的律师解决此事,以实现自己权益最大化。
关于婚姻的约束
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社会的日新月异,人的观念的改变,自我价值的实现往往越来越多的占据着人们的思想,自我享受成了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过去形成的那种质朴的传统观念正遭受现实社会的无情冲击,社会上各种突破道德底线的事件频发,比如北京杀婴案、警察枪杀案、强奸幼女案,古老的社会规则很难指导目前的社会,同样的婚姻关系也受到了相应的冲击,过去的婚姻观念和婚姻规则也很难适应目前的婚姻关系,不仅需要学习经营婚姻的技巧,而且要学会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比如男方或者女方购买的房产,一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如果离婚时候就有权要求分割。解决这些问题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和婚姻财产协议就应运而生。
关于遗产
随着个人财产的增多,亲属间亲情的变淡,子女间为了老人遗产发生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生前立下遗嘱可以避免子女今后反目成仇,也可以让老人去世后落得清静。
律师的诉讼技巧和诉讼经验在离婚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保平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夫妻一方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没有明确的证据材料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比如严重的家庭暴力、重婚、同居、赌博等恶习,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是律师可以运用诉讼技巧和诉讼经验,帮助当事人达到离婚的目的。
【基本案情】 原告和被告刚刚结婚不久,就因为生育观念和生活习惯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想生孩子,被告不想生孩子。这个事情原告和被告在结婚前是协商好的,被告同意婚后生孩子,原告才同意和他结婚的。被告出尔反尔,原告十分失望。在生活上,被告收入比原告高,生怕自己吃亏,被告主张和原告AA制,被告对家里生活开支也比较小气,开个灯都需要纠结好久。原告与被告协商,希望可以协议离婚。原告愿意放弃家电、家具、存款、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只保留被告给原告购买的首饰(从法律上说原告的要求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原告也给被告购买了首饰,但是被告不同意,要求原告返还所有的首饰才同意离婚。协商不成,原告特地从苏州慕名赶来向我们寻求法律帮助。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听了原告叙述,我们向原告解释,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是如果律师运用自己的诉讼技巧和诉讼经验,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我们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迅速准备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后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彼此之间还有感情,希望可以继续过下去(其实被告的真实目的是想通过拖延时间的方式,逼迫原告在房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这点伎俩我们律师早就识破)。负责调解的法官也说如果想及早离婚就答应对方的条件,否则第一次可能会不判决离婚,第二次要再过六个月才能起诉,等到离婚估计要两年后了。原告听了法官的话后,信心有点动摇,我们的律师告诉原告不要害怕,我们律师会通过诉讼的技巧和诉讼经验帮助原告实现诉求。
我们律师的主要开展的工作有:
1、法官组织调解后不久就是中国的情人节---七夕。我们律师建议原告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有感情,肯定会有所表示的。情人节那天,被告既没有给原告电话,也没有约原告出来吃饭。我们律师让原告仔细记录了这一事件的全部过程。随后不久又到了中国的传统佳节-----中秋节。如果被告对原告真如他说对原告有感情,想和原告好好过日子,被告不仅要去原告家里送礼,而且还要将原告接回家吃团圆饭,被告不仅这两样一样没有做,而且原告发现被告中秋节当天在和其他人约会,我们律师也让原告详详细细的记录下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2、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的真实目的,是想通过拖延时间的手段,来逼迫原告在财产分割上做出让步。为了揭穿被告的真实面目,我们律师使用了一个诉讼技巧。让原告给被告电话,并提前做好录音准备。在电话里原告假装同意被告的财产要求,抽时间和被告去办理离婚手续。如果被告对原告有感情,被告不会同意原告的离婚要求,也不会同意原告的财产分割方案,如果被告同意原告的财产分割方案,那么证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目的是因为财产没有达到他的要求,不是他声称的对原告还有感情,此招可谓一举两得。后来原告照着我们律师的指示去做了,并做好了录音。被告当时还将这事告诉了他的律师,他律师给我们律师联系商谈办手续的具体时间,我们律师假装不知道此事,还煞有介事的说要找原告核实下。
3、这些证据准备好,就等法院通知开庭。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我们律师又将案卷的证据材料梳理了一遍,担心有纰漏之处。在法庭上,将收集的证据材料,一一向法庭出示。当我们律师代理原告出示完证据材料后,法官问被告一直说对原告有感情,要好好过日子,有什么表示没有,中秋节有啥表示?被告一时语塞。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为了协商时自己有退让的余地,故意提高了自己的诉求,要求分割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真实底线只要不返还首饰就可以答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准备开始辩论的时候,我们律师发现法官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审理清楚,没有仔细核实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以及分割方案,根据多年的诉讼经验,此案事实没有审理清楚,法官可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发现这情况后,及时向法官表示原告愿意放弃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诉求,这样就使案件事实十分清楚。
【裁判结果】后来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特别强调一点,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提到关于原告放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诉求是为了简化矛盾、解决纠纷,而且正是原告律师的这一做法使案件事实清楚,才使法官在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财产分割清楚的情况下,不得不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
从五十万赔偿款到五万补偿款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保平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熟练掌握法律的详细规定,以从业经验详细细致的为当事人分析案情走向,利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据甲介绍,甲和乙经人介绍相识,随后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多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甲无法与乙共同生活,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虽然在同一套房屋内居住,但是并不同居一室,而且生活上也鲜有交集。甲找乙协商离婚事宜,乙认为甲有外遇,甲是过错方,如果要乙同意离婚也可以,但是甲要赔偿乙人民币50万元,甲既感觉乙的要价太高,而且自己根本没有这么多钱,甲找到我们寻求法律帮助。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就甲是否有外遇的问题向甲做了详细询问,甲向我们介绍,自己没有外遇,就只有几个好的异性朋友,在乙看来可以认定为甲有外遇的证据是,一次甲和一个异性朋友在这个朋友家里一起吃晚饭,然后在这个朋友的房间里聊天,乙气汹汹赶到这个朋友家里,并对甲和甲的朋友进行拍照,乙据此认为甲是过错方,如果离婚,乙要求甲进行巨额赔偿。
我们律师的主要开展的工作有:
1、接受甲的委托后,我们向甲解释,根据乙方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甲是法律规定的过错方,无权要求甲对乙进行赔偿,即使甲构成过错方,根据目前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做法,一般判决赔偿的数额不会超过10万元,乙提出赔偿50万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甲听了我们的分析后心里十分有底气,焦虑的心情有所缓和。
2、我们积极代理甲方准备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
3、由于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做法,一般在开庭之前组织调解,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果然开庭前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时候,乙仍然坚持索要50万元赔偿款,本律师把具体的法律规定向乙陈述,明确告知乙主张的赔偿将得不到法院支持,乙听后,虽然乙的态度有点缓和,但是仍然坚持索要赔偿款20万元。本律师建议乙回去找律师咨询此事。
4、虽然甲就离婚之事曾向法院起诉过,甲向我们叙述是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本律师通过查询当时案卷资料显示,甲乙是调解不离婚。鉴于此,法院极有可能认为此次是甲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而且甲乙双方分居不分家的情况,也许法院不会认可他们分居的事实,即使甲这次起诉离婚距离上次起诉离婚已经过去两年之久。为了确保甲这次起诉离婚能够顺利解决,本律师指导甲收集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证据材料,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指导甲和乙进行关于财产分割的短信交流,并收集下来,以此证明乙对甲已经没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最主要的是因为甲没有满足乙的物质条件。
5、甲在和本律师交流过程中讲述到,乙曾经到甲单位吵闹。本律师问甲有没有收集证据材料,比如拍照、录音等,甲说没有,于是本律师就指导甲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婚姻矛盾视为自己的隐私,即使婚姻出现矛盾,也不希望他人知道,更不希望单位的领导和同事知道。而且单位的领导也不再向过去具备调和家庭矛盾的附加职责。乙将自己和甲的婚姻矛盾闹到单位,就等于将自己的婚姻推向了万劫不复的深渊。这是证明甲乙夫妻感情破裂不可调和的重要证据。本律师重点指导甲收集。
6、开庭审理过程中,主审此案的法官综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已经初步判定甲乙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乙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认为甲有外遇,要求甲进行赔偿,但是乙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达到婚姻法规定的赔偿要求,于是就对乙进行法律阐明,乙听了法官阐明后不再坚持自己的赔偿20万的请求,但是仍然坚持要求甲赔偿10万,本律师提出只补偿5万,而且是乙方放弃家用电器等物品权利的补偿,不是赔偿。最终乙不得不接受甲的方案。
【裁判结果】1、甲乙调解离婚;2、夫妻家用电器等物品归甲所有,甲补偿乙5万元。
后记:1、律师和普通人的区别之一就是,律师了解法律的规定的具体细微差别,对对方提出的要求能够分析出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哪些是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的,对对方提出的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慌张,而且经常在法院代理案件知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般裁判结果,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及自己的实践经验给自己的当事人一个准确的分析,使当事人不慌不乱,有条不紊,甲当初就比较慌张,听从本律师的解释后就比较放心,最终案件取得了满意的结果。2、为了达到理想的诉讼结果,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准备,案件的准备即使再充分都不为过,这是保证案件达到理想结果的保证,也是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的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
我是你的律师,我会最大限度维护你的权益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保平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周严的逻辑思维和诉讼技巧,能变被动为主动,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和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离婚后乙为甲购买一套房屋,但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明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大小等。离婚后,甲担心由于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明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大小等,自己的利益恐难得到切实维护,于是与乙协商,希望采取甲在价值上让步的方式,将协议中关于“离婚后乙为甲购买一套房屋”变更乙补偿甲X万元,乙也表示同意,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后,乙陆续支付给甲部分款项,尚有Y万元乙拒绝支付。为此,甲向我们咨询,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自己的Y万元债权才能得到实现。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因为“离婚后乙为甲购买一套房屋”变更乙补偿甲X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现在甲主张乙应该支付余款Y万元,确实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甲若希望据此简单维权,诉讼风险是很大的。而离婚协议中虽然没有写明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大小等,这对甲具体实现自己的利益,是有缺陷的,但是这种缺陷是不能导致甲的合法利益彻底缺失的。因此,处理好本案,表面上看起来是要乙支付余款Y万元,实质上是要通过适当办法证明虽然乙补偿甲X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甲现在确实对乙拥有Y万元债权。
承办本案谢保平律师接受本案后,谢保平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甲直接向乙主张Y万元债权,是有诉讼风险的。为弥补证据缺陷,本案应该从甲、乙协议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入手。即甲在向法院递交诉状时,可按照离婚协议上写明的,要求乙履行为甲购买一套住房的义务。这样,虽然在究竟什么样的房屋才是甲、乙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上写明的房屋问题上,乙可能会缠诉,但是,离婚协议上写明的“一套房屋”按照最低价格标准换算,也是有价值的,且随着房价的上涨,价值肯定是超过Y万元的。这样,我们就等于给乙出了一道逻辑题,即乙是愿意按照“一套房屋”的最低价格标准为甲购房,还是愿意说出自己已经如何免除了为甲购房这一义务。预计出于价值和利益的考虑,乙肯定是会选择说出自己是如何已经免除了为甲购房这一义务的。这样,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将协议中关于“离婚后乙为甲购买一套房屋”变更乙补偿甲X万元,乙表示同意,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这一不利于甲的证据局面,就反倒变成对甲有利的诉讼因素了。也就是说,乙如果悖离事实真相胡编乱造,由于乙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说法,所以,甲只要提出异议,法院即不会采信乙的辩解;如果乙按照真相陈述,那么,只要甲认可,该事实就会因为双方当事人认可而被法院认定。这样,甲对自己向乙拥有Y万元债权这一主张,甲就无需再履行举证责任了。届时,甲只要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即可轻松取得胜诉的结果。
甲同意并接受了谢保平律师的诉讼指导意见。
果然,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乙因为以下二个原因:(1)不愿意承担离婚协议上写明的为甲购买“一套房屋”义务;(2)无法用证据证明乙自己已经免除了这一义务。乙不得不承认确实存在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将协议中关于“离婚后乙为甲购买一套房屋”变更为乙补偿甲X万元的事实。但是,乙坚持自己无力继续支付Y万元补偿款。
至此,起初甲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乙拥有Y万元债权的情况下,现在已经依法被认定对乙拥有Y万元债权。诉讼结果已经显而易见了。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乙支付甲补偿款Y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如何使特殊遗嘱实现继承人的全部继承权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保平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做足准备工作,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陈某某和徐某某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陈大某和陈小某,徐某某于1991年去世,徐某某去世后,几个继承人没有对徐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大儿子于2010年去世,被继承人陈某某于2011 年12月去世。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房改,二儿子陈小某和前妻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被继承人也出具不完全符合遗嘱法定要件的书面文件,写明房屋是二儿子夫妻出资购买的,自己居住死后该房屋归二儿子夫妻共有。该特殊遗嘱出具后,随后该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二儿子和妻子在被继承人去世前离婚,双方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所有。被继承人去世后,陈小某要求陈大某的儿子陈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陈大某的儿子陈某拒绝履行配合义务,还主张要求分割该房产,双方协商不成,陈小某慕名找到本律师,希望可以代理其向法院诉讼,依法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律师给陈小某分析,这个案件虽然是遗产继承案件,但是该案件比较特殊,首先,徐某某去世后,包括陈某某在内继承人都没有对徐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在徐某某去世后,登记在陈某某的名下的房产是陈某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确定的;其次,虽然实际上该房屋是陈小某和前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但是登记在陈某某名下,陈小某要证明该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再次,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嘱约定该房屋归陈小某和前妻所有,现在前妻是否会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这三个问题都是本案必须要调查清楚的重点。
就这个案件来说,法院有可能审理出三个结果:A 由于被继承人在该遗嘱中还写明自己要住到去世,房产证又是在遗嘱立下后取得,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该房产是陈某某和徐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小某只可以分得该遗产的一半;B 即使认定该遗嘱有效,陈小某,最多可以获得该房产的三份之二;C 第三种结果,即房产全部归陈小某所有。我们有信心为原告争取到第三种结果。
2、律师工作
关于陈某某在徐某某去世后购买房屋的所有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这是一个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因为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本律师却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复函中却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如果证明被继承人陈某某购买房屋的钱款不是用其和徐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这个房屋就是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
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某名下的房屋是陈小某和前妻共同出资购买的,这点有被继承人陈某某书写的遗嘱可以证明,但是仅有这个证据材料,恐怕难以达到证明“该房屋不是被继承人陈某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目的”,陈小某又告诉我们律师,当时他和前妻出资购买房屋的时候,特地征求过他哥哥和嫂子的意见,他们明确表示不买的情况下,他们才出资购买的,虽然陈大某去世了,但是其妻子还健在,于是我们律师指导陈小某找其大嫂交流购买房屋的出资问题,并教会陈小某暗地做录音。陈小某在我们律师的指导下,顺利做了录音,在录音中陈大某的妻子承认当时房屋是陈小某和前妻出资购买的。
陈小某的前妻对该房屋的态度,由于陈小某将离婚调解书书丢失,我们律师去原来的法院调取该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陈小某前妻只是表示“其余财产归陈小某所有”,可以理解该房产陈小某前妻愿意将该房产归陈小某所有,但是不太明确,为了做到充分,我们律师与陈小某前妻联系,表述陈小某争取该房屋的目的是为了他们共同的儿子结婚之用,陈小某前妻很配合的书写了一份说明,明确了该房产的归属问题。
上述问题都精心准备完毕,我们律师代理原告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起诉。虽然被告又提出对被继承人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要求鉴定,后来又放弃鉴定的闹剧,但是法院还是认定房产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全部有效,我们律师的观点全部被法院采纳。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房屋全部归原告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别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保平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细致分析诉讼走向,及时阻断法院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思维走向,引导案件向有利于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方向发展。
【基本案情】 甲的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因为是外地人,年龄大等原因,贷款受限制。于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甲的父母用儿子甲的名义购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均为甲的父母出资。后甲结婚,甲的父母把该房屋房子借给甲及甲的妻子乙居住,该房屋内其中一间房屋由甲的父母居住。后来由于乙要在房产证上添上自己的名字,并与甲不断吵闹。甲瞒着父母在房产证上添上乙的名字。乙在房产证添上自己名字的二个月以后,乙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也初步认为,因为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了甲、乙双方的姓名,因此,该房屋要按照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此,甲的父母到我们这里咨询如何保护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不被甲乙在离婚时分割的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该房屋虽然从一开始就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根据该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分析,该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应该是甲的父母。此所有权属性决定了甲未征得父母同意,瞒着父母在房产产权证上添上乙名字的行为应属无效法律行为。在乙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现有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况认为该房屋要按照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简单的归结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武断。因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有法律规则的。甲的父母如果想阻止法院将该房屋作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甲的父母需要在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判决前,依法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甲、乙名下的法律事实依法予以变更才行。甲的父母如果不依法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甲、乙名下的法律事实依法予以变更,而是采取在甲、乙的离婚案件中找离婚案件主审法官纠结的方式,这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甲的父母经过思考,接受了我们的分析意见。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谢保平律师将全案的法律关系对甲的父母进行了分析,建议甲的父母:
1、以甲、乙双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甲的父母为该房屋的真实所有人。
2、在起诉后,立即将上述起诉材料通报甲、乙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争取法院能对甲、乙的离婚案件中关于该房屋分割的内容中止审理。
3、争取甲父母要求法院依法确认甲的父母为该房屋的真实所有人的诉讼胜诉。然后再以此胜诉结果,将该房屋从甲、乙双方的离婚诉讼案中分离出去,以达到甲父母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的目的。
甲的父母接受了谢保平律师的建议,于是,谢保平律师收集了甲父母支付购房款的刷卡记录,装修该房屋的有关证据资料,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立案情况通报了审理甲、乙双方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
由于甲的父母与甲特殊的人身关系,审理甲父母提出的房屋确权案的主审法官以及审理甲、乙双方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对甲的父母所提出的房屋确权这一诉求,都很自然的产生了一些不利于甲父母的联想,即甲的父母是否存在通过恶意诉讼侵害乙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此,谢保平律师意识到,如果不能将二案主审法官这方面的联想,正确的引导到甲父母提出诉求合法、合理的方向上来,那甲父母的诉求,要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肯定是会出现曲折的。为此,谢保平律师这样设计了自己的工作思路。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向法院阐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房屋产权争议,这在法律上、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
第二,通过向法院阐明甲父母提起确权诉讼的直接原因,让法院理解甲的父母在此时提起诉讼的合理性而非恶意。合理性和非恶意的具体表现是,如果乙不提出离婚,甲的父母还不可能知道原先以甲名义登记的房屋,登记状况发生了变化。
第三,适度向法院承认,按照正常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一般行为规则,甲的父母用儿子甲的名义购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不排除甲、乙双方以后能好好过日子,甲的父母也有可能在将来完全不再对该房屋主张权利的可能性。但是,同样基于正常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一般行为规则,如果甲、乙双方不能好好过日子,该房屋被作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不仅在法律上是有很大不公正因素的,在一般情感范围以内,也是有悖社会生活常规情理的。
第四,向法院陈述,乙在房产证添上自己名字的二个月以后,即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我们不在房屋确权案件中进行评价,但是,这一现象我们也不能完全用孤立的眼光去看待的。
第五,向法院说明,现实生活中,一套房屋往往凝聚了一家人一辈子的奋斗和积蓄,所以,在法律上的框架内,正确处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更多的做到价值与价值主体之间的平衡,这个不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定,而是探究立法本意更高的要求。
第六,向法院表明,甲的父母虽然向法院提起了确权诉讼,但是,因为甲的父母存在对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疏于监管,因此,甲的父母也同意在适当的情况下,与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处理好该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由于谢保平律师入情、入理、合法、客观的向法院阐述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本案的审理工作,一直在一个比较顺利的方向上发展。
【裁判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甲的父母和甲、乙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为甲的父母,该房屋的分割问题从甲乙双方的离婚案件中被分离出来。
本律师代理的部分婚姻案件
2013年
1、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
李某诉张某离婚案
代理方:原告
结果:离婚
2、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
余某诉李某离婚案
代理方:被告
结果:第一次起诉,因未达到被告财产目的,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达到被告财产目的,调解离婚
3、南京白下区人民法院
张某诉杨某离婚案
代理方:原告
结果:调解离婚
4、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
施某诉过某离婚案
代理方:原告
结果:判决离婚
5、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
李某诉卞某离婚案
代理方:被告
结果:调解离婚
6、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
杨某诉张某离婚案
代理方:原告
结果:原告撤诉
7、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张某诉俞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代理方:原告
结果:原告取得满意结果
8、南京浦口区人民法院
朱某诉吴某离婚案
代理方:原告
结果:第一次起诉,不准离婚
第二次起诉,准许离婚
9、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
徐某诉韩某离婚案
结果:调解结案
10、鼓楼区人民法院
陆某与常某离婚纠纷案
代理方:原告
结果:判决离婚。 被告主张在领证后给女方购买的首饰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没有支持。
11、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代理方:原告
结果:第一次起诉离婚,调解法官都认为不会离婚,成功帮助原告离婚。
12、浦口区人民法院
王某与杜某恋爱期间彩礼纠纷案
代理方:原告
结果:判决被告返还彩礼
2014年
13、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代理方:原告
结果:案件审结,调解结案
14、秦淮区人民法院
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代理方:原告
结果:正在审理中
15、建邺区人民法院
田某与王某离婚案
代理方:原告
结果: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