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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最终改判为缓刑案
更新时间:2014-04-02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二审介入辩护后发回重审,适用缓刑

【案情简述】

2013年X月,L省X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X月甲某(本案当事人)在饭店喝酒时因琐事与朋友乙某发生争执,甲某将被害人乙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乙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重伤 发回重审 民事赔偿 谅解 缓刑

【辩护过程】

一审X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甲某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之后甲某的亲属委托邹广杰律师担任甲某的二审辩护律师。承办律师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甲某后,确定二审辩护思路继续争取达成民事赔偿,如民事赔偿仍无法达成,则争取发回重审,为最终达成民事赔偿争取时间,通过重审实现辩护目标。

随后承办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针对一审判决,承办律师律师提出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判处有失慎重,刑期显属量刑畸重;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了甲某自首、预付被害人部分赔偿款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从轻处罚幅度太小,对于本案部分影响甲某量刑的情节仍有遗漏等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X市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阶段经承办律师的多次努力,与被害人家属见面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协助甲某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承办律师提出,鉴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甲某应适用缓刑。

【辩护效果】

发回重审后经开庭审理,X市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甲某适用了缓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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