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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精神药品泰勒宁,从不批捕到终获无罪不起诉
更新时间:2021-12-17

记一起公安部督办毒品目标案件的成功无罪辩护

非法贩卖精神药品泰勒宁,从不批捕到终获无罪不起诉

【案情简述】

2019年7月1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制品列入管理的公告》,决定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本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目标案件,2021年X月辽宁省S市公安机关在南方某省将甲某(本案当事人)抓获,以甲某贩卖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300余盒,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羁押于S市某区看守所。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精神药品 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

不批捕 取保候审 无罪辩护 证据不足不起诉

【辩护过程】

NO.1—会见沟通 制定不捕策略

远在南方某省的甲某家属经多方考察,决定委托邹广杰律师为甲某辩护。在我国当前对毒品犯罪从重从严打击的态势下,能否争取不批捕,是承办律师面对的首要难题。接受委托后,因受疫情的影响,会见需要预约,承办律师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甲某,详细了解了其涉案情况及侦查机关讯问情况,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某沟通了辩护策略是先争取不批捕,脱离羁押状态。

NO.2—黄金救援 不批捕重获自由

案件报捕到S市D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提交了律师意见,从不应当逮捕方面阐明了律师意见。在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决定不批准逮捕,甲某在黄金救援期第32天从看守所释放,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S市D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NO.3—两次退补 证据不足终不诉

作为新类型毒品案件,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武汉会议纪要》及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确定的规则,列入麻精药品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即泰勒宁虽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兼具了“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但是精神药品在具体案件中并非都是毒品。因此,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不一定就构成贩卖毒品罪。

审查起诉阶经详细阅卷并对所有的证据整合梳理后,承办律师紧紧结合《武汉会议纪要》及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从甲某的主观不明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诸多方面提出了甲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本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承办律师就本案先后提交了两轮辩护意见,承办律师提出,甲某缺乏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证实明知部分购买对象是吸毒人员或贩卖人员而贩卖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且甲某的行为亦无法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辩护效果】

S市D区人民检察院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1年11月决定对甲某不起诉。

【辩护心得】

一场持续了8个月的辩护工作,最终以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完美收官,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无罪案件。当然,本案从不批捕到最终不起诉决定,更离不开检察人员坚守正义的态度,彰显了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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