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克林律师
江苏-苏州
从业12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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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缓刑
更新时间:2014-03-30



2013年开始,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能否获得缓刑,除了具备原有的法定条件,还需要具有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下面介绍的案件,是本律师在2013年3月为被告人韩某某辩护并获缓的大致情况

案号 :(2013)姑苏刑二初字第0092号

案情 : 被告人韩某某,挂靠其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张,价税27万余元,税款约四万元。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本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并努力为被告人取得了司法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书,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新刑诉法的规定导致以后相关案例是否能获得缓刑,增加的新的要求,要想符合该条件的,能有律师代为辩护,提供法律帮助的结果必然是理想的。


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位律师的电话,在你对法律问题有不明确的地方,第一时间给律师电话,不能到事情无法挽回的时候才想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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