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明伟律师
山西-大同
从业15年 主任律师
330
好评人数
161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交通事故赔偿 他无权代理当事人出庭
更新时间:2014-03-28

案例:

2012年10月,王某跟随其姑夫(李某)在外地打工。在一次外出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腿部股骨骨折,定为八级伤残。在与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王某委托李某于2012年12月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2月,法院通知开庭,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时,被告保险公司对李某的代理权提出异议。合议庭核对认定作为王某的代理人李某没有代理权,而王某因伤未能出庭。最后合议庭宣布休庭。

律师说法:

本案中合议庭的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下列人员才有资格担任民事案件的代理人,一般公民不能再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

一、律师;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单位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指妇联、工会、残联、协会等社会组织。

而且这些人员作为代理人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如律师证(出庭函)、法律工作者证、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单位证明、社区和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推荐信等。

本案中李某明显不符合以上代理人的条件,所以,合议庭休庭的做法是正确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刘明伟律师
您可以咨询刘明伟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610 人 | 山西-大同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