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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伟律师
山西-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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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 这个程序更简单易行
更新时间:2014-03-28

案例:

沈某与刘某系同事关系。2010年10月26日,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沈某借款30000元,刘某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约定该款于2011年3月2日前还清。到期后,沈某多次向刘某催讨,遭到拒绝。于是,沈某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要求刘某偿付借款30000元。

法院经审查证据,向刘某发出了支付令,要求刘某在15日内偿付沈某借款30000元。刘某收到支付令后,没有引起重视,随手放起。15日后,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刘某库房的产品。后刘某及时偿付了沈某30000元,并承担了申请支付令和执行的费用。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从二百一十四条至二百一十七条共四条,规定了督促程序。大体意思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而且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中,刘某欠沈某3000元,而且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沈某有相应借条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故法院向刘某发出了支付令。刘某收到支付令后,没有偿还债务,也没有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生效,具有与生效判决同样的效力。沈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不仅应偿付借款,还得支付相关费用。

更重要的是,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作了衍接性的规定,支付令因债务人的异议失效后,自动转入诉讼程序。这样就为债权人解决债务纠纷提供了一种更简单易行而且经济实惠的途径,是该类案件首选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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