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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4-03-22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高云龙律师

2005年张某购买了朋友孙某位于石家庄某集体企业的房屋,孙某出卖给张某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张某与孙某之间基于朋友关系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只有一张孙某的出具30万的房屋收款凭条。2009826日,张某购买的房屋涉及拆迁安置补偿,河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同意将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给张某,认为张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

本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后,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从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得知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未依法取得征地审批手续。代理律师以河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为由,多次与河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沟通协调,迫使房地产开发商最终与张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律师意见:张某与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并生效了,因无法进行变更登记,故张某与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并没有使房屋的权属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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