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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决定书被撤销
更新时间:2019-12-12

案情简介:2002年7月份,孙某某与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土地建设养殖场及附属房屋,某某城镇建设规划所为孙某某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孙某某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施工建设,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已建成多年。2019年6月22日,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孙某某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孙某某对该通知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6月28日,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向孙某某送达了住建强拆2019第004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争议焦点: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孙某某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案件分析:针对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孙某某作出的住建强拆2019第004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高云龙、王炜律师代理孙某某向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撤销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代理人高云龙、王炜律师认为:某县住建局作出的该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违反《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明显程序严重违法。某县住建局不予听取孙某某的陈述、申辩,不客观认定孙某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不对孙某某地上房屋及建筑物的建成时间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认定,于2019年6月22日向孙某某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又于2019年6月28日向孙某某送达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分别是六十日和六个月,某县住建局在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后的第七天尚在救济途径的法定期间内,就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明显程序违法,现孙某某已经对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和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某县住建局在申请人的救济程序结束前不得进行强制拆除。

案件结果:复议机关认为:某县住建局某县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撤销了某县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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