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郑泽超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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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吴某贩卖毒品案,成功为其争取缓刑
更新时间:2014-03-21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依法指控:2012116日,被告人吴某接到买家陈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双方约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成交。当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XX路连锁酒店,从买家陈某拿了定金人民币400元,然后找到柯某,并将人民币400元交给柯某。后柯某带着被告人吴某来到本市罗湖区XX医院附近,柯某以人民币300元价格从王某处购买了一包毒品“冰毒”(经鉴定,重0.5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0121171时许,被告人吴某和柯某来到本市深圳市福田区XX路连锁酒店,被告人吴某将该包毒品贩卖给买家陈某,并收取了毒资人民币2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被告人吴某和柯某抓获,并缴获涉案的毒品、毒资。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吴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郑泽超律师作为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举报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及侦查机关的《查缉经过》可以证实,本案系在侦查机关的安排下,由举报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向被告人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待交易完成后侦查人员便立即将被告人抓获。被告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属于“犯意引诱”,对被告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因特情介入,本案涉案冰毒全部被查获并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涉案毒品不会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毒品数量很少,被告人获利极少,请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涉及的毒品数量仅为0.59克,被告人从毒品交易活动中也仅仅获利200元,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请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于1995624日出生,实施犯罪的时间为2012116日,实施犯罪时仍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因家庭困难、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才实施犯罪。

被告人在本案前没有犯罪前科,由于家庭困难、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被告人才会一时失足触犯法律,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理,给予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产生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被抓获后,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从接受调查开始就坦白交代一切事实,且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

综上所述,被告人因家庭困难、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危害性认识深刻,认罪态度良好,有强烈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产生危害社会性,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虽系在特情介入下侦破,但在证人陈某向被告人吴某提出购买毒品的意愿后,被告人一口答应并马上联系毒品货源,故被告人并非在特情引诱下才形成贩毒犯意。本案因有特情介入,涉案毒品被全部查获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实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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